附件:5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逐级上报。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上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有关领导及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自治州规定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或有关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 (二)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对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 (四)对存在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未及时抄送的; (五)对未按规定统计汇总火灾隐患数据、建立档案的; (六)按照自治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有关规定,其他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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